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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借款人不还款,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1-08-17 09:10 164人阅读

案例:A公司向银行借款,甲乙丙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甲乙丙分别签订了《个人不可撤销的保证书》,载明了三人为A公司借的本金、利息及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保证义务,且该保证书不可撤销。贷款到期之后,收到银行催款,该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还借款本息以及违约金责任,甲乙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丙应当对A公司所借的本金、利息以及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连带责任,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一般的借贷活动中,都要求有比较完善的担保形式,如财产抵押、个人信用担保等。这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很好的保障作用。

《民法典》第178条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3款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来源为法定或约定。本案涉及的连带责任形式即为法定的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三名自然人甲乙丙应当对其承诺的本金、利息和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律师提示

在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债务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在签订合同时,若自己作为债务人一方不想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在签订时与其他债务人约定好各自的债务份额,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即所谓的“按份责任”。如此可避免产生纠纷时自己要承担清偿所有债务的责任。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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