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齐先生去世了,贾女士担着照顾婆婆和养育儿子的责任。婆婆因突发脑溢血去世,贾女士伤心地整理遗物,发现一个写有婆婆名字的存折,有30万元存款。齐先生的姐姐表示:贾女士和其母亲没有血缘关系,只有自己能继承这30万元。贾女士很委屈,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继承婆婆的遗产。
贾女士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贾女士和齐先生的姐姐一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律师评析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系姻亲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翁婿之间不存在法定的赡养关系。通常而言,无论是否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选择继续承担死亡配偶父母的赡养责任,并事实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从法律上看,其行为构成了一项债法上的无因管理,从道德上看,则彰显了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
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切实解决丧子老人养老的现实问题,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精神及公平原则,法律需要鼓励丧偶儿媳、女婿赡养公婆、岳父母。为此,《民法典》第 1129条特别规定,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
本案中,贾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继续赡养婆婆,其在婆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齐先生的姐姐一起参与遗产继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齐先生先于其母亲去世,故在齐先生母亲的遗产继承中,齐先生与贾女士所生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齐先生应继承的份额。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丧偶儿媳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非一般的赡养义务才能享有继承权。对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1.在经济上对老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帮助、扶助或供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劳务,如吃穿起居上的料理及生病时的护理等。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对老人偶尔性的探望、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也不影响其子女对于已故父母应当继承遗产份额的代位继承。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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