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起因还要从2020年1月,我所律师接到一起“特殊”的案件开始说起,律师回忆道,“本来以为是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但是没想到当事人情况还是有点特殊。”
当时我所法律顾问在收到当事人王某(化名)要面谈的请求后,立马向我所律师申请了见面时间,之后经过进一步详细沟通了解才得知。原来,王某在2019年9月晚,因酒醉开车被交警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呼气时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及笔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告知我所律师,自己曾有案底被判缓刑,现缓刑考验期本快要结束,可是却因自己的一念之差犯下错误,于是后悔不已,自己本是慕名而来,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正式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后,我所律师便将相关资料、证据逐一审核辨别,剥丝抽茧,多次查看有关规定,研究相关案例,在商讨出几套辩护策略进行最终的辩护方向。
又一次临近案件庭审,我所律师还是不愿放弃一丝一毫的希望,于是念头一转又把关注点放在警察的执法记录视频上,并反复观看查看细节,也是因为这次查看,让我所律师发现本案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如医务人员使用含醇类消毒液对王某皮肤进行消毒抽血致使血液样本被污染等情形。
针对这一重大发现,我所律师立马在原有的策略上反复研判、讨论,最终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无罪辩护策略。
律师认为,本案关键证据血液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5.3.1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的认定依据,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王某应无罪。
案件历经一年时间,三次庭审,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最终,2020年12月,某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本案在提取被告人血样时医务人员使用了酒精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5.3.1的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以该血样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
我所律师表示,公理之下,正义不朽,作为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职责也只是还原事件真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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