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里,娱乐圈性丑闻如井喷爆发,先有明星吴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后有歌星霍某乱性被迫退圈,再加之这两天主持人钱某被爆性侵事件愈演愈烈引发全网讨论,大众这才知道,明星们的金玉其表,盖不住他们的败絮其中。
但在得到官方证实之前,谁也不知道事情的真相,所以今天笔者不想带领大家过多讨论娱乐圈的二三事,而是来思考一个让人细思极恐的问题:如果这些被高高在上的明星性侵过的女孩们,没有勇敢地站出来发声,而是痴迷于他们的“光鲜亮丽”、或受诱于他们的“糖衣炮弹”、亦或是迷信他们的“甜言蜜语”,那在被性侵后接受了明星们的“追求”,与之谈起了恋爱,此时还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吗?
有人认为,在发生第一次性侵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是女方出于被迫,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就可推定女方自愿。因此就可以适用“先强(奸)后通(奸)不谓之强(奸)”这样的规则。也就是认为被性侵后的女孩与施害者事后谈恋爱,又与之发生性关系,那么第一次的强奸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一个陈旧的司法解释。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2013年1月《强奸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所以只要当性侵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不论女方事后态度如何,只要当时的行为是违背了女方的意志,皆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说女方事后出于自愿,又多次与男方发生关系,那也仅能对第一次性侵行为作出量刑上的酌情从宽处理,并不能改变强奸罪的性质。强奸罪的本质,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在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时,我们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不等于不”规则,另一个是积极同意规则。所谓的“不等于不”规则意味着,在清醒状态下,女性的口头拒绝也应被视为不赞成性行为,法律应该尊重妇女说“不”的权利。也许有些男人会认为女人的“不”不是半推半就?但法律必须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哲学。如果你有偏见,你必须为此付出代价。积极同意规则是指在昏睡、昏迷和醉酒的情况下,与未积极表达同意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此时,应将其认定为强奸。
而对于女方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女性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女方的态度如何,该女性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女方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女方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认定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女性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还记得以前逛某乎看到问题“你想对痴迷霸总言情小说的孩子说点什么?”有个高赞说“强奸不会发展出感情,只会发展出案情。”笔者也始终认为恋爱是出于相互喜欢的进一步感情繁衍,而不是犯罪后怕承担责任而奋力掩盖造成的一错再错,正如钉在墙上的一颗钉子拔出来之后依然会有一个洞。性侵这样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就是不可能痊愈的烙印,性侵后再恋爱,也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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