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应超过4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道路”,
平湖专业刑辩律师胡叶凤回答您: 平湖市看守所地址:位于平湖市城北路(原福臻路支路,现在修路不能通行),因保密需要,地图上未显示具体地址,百度地图可搜索:平湖市保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平湖市城北路666号),平湖市看守所就在该检测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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