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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另一方在配偶一栏签字,是否都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11-18 23:07 6912人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另一方在配偶一栏签字,是否都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作出简要说明。

 

案例1:(2019)辽0103民初3148号 上诉人某银行大连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张某承担还款义务。

主要事实和理由:张某与邵某在借款当时是夫妻关系,张某作为邵某的配偶在贷款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处签名,且用自己的房产为邵某借款提供担保,故张某对借款事实知情且同意,案涉借款是其二人借款合意的体现。故张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仅是在“借款申请人配偶签字栏”内签字,而非在“借款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字。不能解释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原告也没有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与张某订立借款合同。本案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不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事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且张某在二审中已举证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足以支付日常开支,无需邵某收入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故上诉人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2:(2021)川01民终10451号

 郑某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个人贷款,其妻孙某在配偶栏签字。郑某逾期未还,银行诉孙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借款系郑勇的个人贷款,孙文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配偶栏签字的行为也仅代表其对郑勇的该笔个人借款知情,并无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

 

 

其次,即使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银行应当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也即意味着即使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出发,银行要求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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