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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之——艺术品收藏品交易案件专题研究

2021-12-02 16:46 1187人阅读

前言

      诈骗罪作为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规定在《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各地人民法院在2018年至2021年度,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计3053615件,涉诈骗罪有216816件,案情属于艺术品、收藏品拍卖骗局的案件计648件,诈骗罪案发数量较多,并且就当事人方而言,呈现以下特点:

     1.行为人普遍年龄较小,社会经验少,学历不高,就业压力大,求职心切,急于在城市立足,因此非常容易上当受骗。事实上,很多人就是应聘前台、财物、行政、销售等岗位进入公司后,被公司领导、同事所狭,以辞退或者扣发工资相威胁,导致自己一步步深陷其中。

      2.公司规模大,办公地点选在繁华商业中心,租用高端写字楼,内部设立完善的职能部门且管理规范,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难以甄别公司是否合法经营。

      3.公司在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时打擦边球,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存有漏洞,客观上造成类似案件不断出现。

      因此,针对该类型案件,为了防微杜渐,应集合全社会之力,共管共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以求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以下笔者尝试以本所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艺术品、收藏品拍卖”的案件,为本期的主题,分析并总结此类刑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律,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辩护要点,以期将该类型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直观的展现给读者,以供参考。


根据我所办理的相关案件,实施的行为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移花接木”的情形,在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行为人将价值较低的藏品进行夸大、包装、虚假陈述等,换取价值更高物品的情形。

2、“承诺返利”的方式,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宣传保本高额返息或参与销售分成的情形,例如,某拍卖公司虚构拍卖会,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并许诺可以按比例参与销售分成。

3、“委托拍卖”的类型,即以召开拍卖会、展销会等形式,收取鉴定费、展览费、拍卖预收费(即标底费)、入场保证金、洽谈费等费用,实际不召开或召开虚假拍卖会,造成藏品流拍。例如我所办理的一起案件即属于此类型,北京市丰台区某收藏品公司,对外拨打电话称可以高价拍卖藏品,但需要加入会员,或者要求提供各类证明“个人产权交易证”、“港口出入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并收取手续费。


       我所承办诈骗罪案件一共32起,请托办事型诈骗罪5起,艺术品收藏品交易型诈骗罪8起,售卖保健品类诈骗罪2起,售卖各类证书类诈骗罪1起,套路贷款类诈骗罪2起,其他类型14起,其中,取保候审20起,取保候审率62.5%,解除取保后撤案7起,无罪率近22%,不起诉3起,不起诉率近10%。


我所办理诈骗罪成功案例

01

A某入职某收藏品拍卖公司电话营销岗位,薪酬按照底薪加提成计发,工作内容为负责电话邀约,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华让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我所刑辩团队律师经会见其本人,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并对案件的整体背景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及时制定辩护策略,迅速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材料并成功取保候审;

02

B某系某藏品投资公司业务员,在职期间销售业绩10万余元,收入为2万余元,被采取刑事拘留期间,乔某家属选择委托华让律所刑辩团队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所刑事辩护律师迅速跟进,并成功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被决定取保候审;

03

C某为某文化艺术品投资公司业务员,销售业绩为20余万元,我所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向其家属释法明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退赔及取得谅解的工作,在检察院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在逮捕阶段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成功;

04

D某受人委托帮忙办事,收取费用250万人民币,后因事情未办成功,请托人报警,后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后公安撤案;

05

E某受人委托帮忙办事,收取费用500余万,后因事情未办成功,请托人报警,在审查批捕期被检察院批捕,后因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06

F某受人委托帮忙办理小孩入学收取费用十万,后事情未办成功,请托人索要费用未果报警,在审查批捕期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在法院阶段判处缓刑;

07

G某涉嫌以砍头贷、签双份协议、平账等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相关抵押、借款协议,并制造假流水等方式垒高借款金额,使借款金额由50万变为400万元,后经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08

H某系某医美公司的行政兼职小部分会计工作,该医美公司与某招聘网站合作,诱骗面试人员做微整手术及提供微整贷款服务,后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实务总结

      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须具有以下完整的行为模式,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该行为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物,最后取得财物。具体到办理的案件当中,每个步骤都可能延伸出更加细分的辩护空间,以下为本所律师的办案经验总结,分享给大家以供指正。


1.律师及时介入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罪名出现新的行为方式,尤其伴随着网络的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的推陈出新,犯罪的手法更加具有隐蔽性,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向律师咨询,由律师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差错而影响案件的后续效果。

      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件中,因案涉金额巨大、人数众多,而被列为“专案”,公司的员工全部被抓,而在这种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律师依据办案经验发现,可能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公安机关会释放部分人员,依据的理由大多数情形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本身因为不构成犯罪,会被释放确属必然,而在其中是否会包含犯罪行为定性有争议的行为人,这部分人能否抓住机会一同被采取取保候审,我们认为,律师尽早的介入非常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此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只有律师可以持委托手续到看守所会见其本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辩护律师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向办案人员陈述法律意见,根据我所办理相关案件取得的结果来看,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注意区分主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在刑事辩护中对于行为人犯罪地位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辩护人应注意共同犯罪中对行为人的作用予以认定和区分,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参与公司整体分红的人认定为主犯,对于一般业务人员则认定为从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律师需要审查的证据包括供述、证言、公司制度、有无决策权等情况来认定。

       涉及收藏品拍卖诈骗的案件,早期司法机关对于主从犯的认定较为谨慎,导致刑期整体较重,随着司法环境的变化,律师关于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亦被接受,对于主从犯作用之辩亦成为重要且十分有效的辩护理由,我所在办理的案件中,采用该辩护理由大部分都得到支持并予以采纳。


3.罪名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认定。对于以拍卖公司的名义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实务当中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签订的合同系方法与手段,并无履行的事实基础与条件,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持有不同观点的法院则认为,行为人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认定。根据2010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于涉及虚构藏品拍卖的案件,司法机关多有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刑期的比较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集资诈骗罪被提高了刑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犯罪数额为30万元来分析,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七年以上,而在诈骗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合同诈骗罪关于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标准,而根据我所办理的既往案件来看,亦属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三项罪名刑期相比较可知,集资诈骗罪处罚更重,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针对案情相应的做此罪与彼罪认定之辩,争取在罪名认定上有利于行为人。


4.集资诈骗罪的修改与跨法犯

       辩护律师需要综合全案来看,实质上的情形按照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后,尤其是跨法犯的情况,如何来做罪轻辩护,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而辩护律师需要充分运用该原则,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效辩护。


5.主观认定的问题

      对于是否“明知”公司经营活动违法的认定,主张自身亦属受害者,对公司的行为不知情,在律师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此类辩护意见,会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例如我们看到的有公司内部的话术培训文稿,电话拨打记录,业务培训记录等,因此,在业务岗的人员较难被认定为不知情,但律师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如入职时间情况,职务层级情况,求职的方式及应聘的职位是否符合常理,若是自己在网络上投递简历,选择的职位与其既往工作履历或者所学专业具有契合度,则属于有利情节应予主张。


6.数额认定的问题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此为办理案件的重点工作,委托辩护律师的意义与价值亦在此处显示其重要性。

根据法律条文可知,诈骗罪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财产犯罪中数额是量刑标准,理论界将数额划分为目标数额、行为数额和结果数额,而此类划分对于刑事辩护的意义在于犯罪形态的认定方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罪轻辩护,在本文所述的案件中,实施的行为就是虚构“收藏品拍卖”的事实,而数额则以获取的收入来认定,而根据笔者观察,在司法机关内部有相应的观点,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较低,可能稍显不太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导致诈骗罪案件中频繁出现重罪判决,此种观点对于刑事辩护较为有利。

       而对于没有被害人指认的数额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在我所承办案件中,司法机关确有未予认定的情况,而在其中辩护人的工作至关重要,并非简单陈述法律规定,而是结合全案证据阐述观点,例如公司的账簿当中明确显示行为人该笔销售业绩,同时在当月的工资中亦有对应的发放,要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以使案件的认定向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7.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总结

       对于不起诉案件,是多方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辩护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同时也需要嫌疑人家属配合,我们看到,司法机关较看重退赔与认罪认罚,意在修复社会关系,降低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指导家属完成退赔与取得谅解的工作,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沟通,就非常有可能取得不予起诉的良好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本所办理案件情况,对涉及收藏品拍卖诈骗案件进行总结,以期尽最大努力对办理该类型案件提供辩护思路,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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