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在从前是叫做暂住证,个别大城市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逐步的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而后来,为了加强管理,我国统一出台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的完善了居住证的规定,同时也将之前的暂住证正式改名为居住证。然而,在不同的城市要想办理下来居住证,其实也要看当地实际是如何规定的,毕竟此时城市的情况不一样,就会造成具体的要求存在一些差异。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根据其中的条款规定,可以知道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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