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属于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这一行为,其实可以在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之后,那么也是会适用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养子女,也是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并且他们之间是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而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严格按照《收养法》中的规定来操作才行。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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