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
目前我国全面开放了二胎,但对于生育第三胎,尚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针对部分地区,当地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三胎有相应的规定。就目前法律规定,可以生育三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夫妻无法生育,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恢复可以再生育1个孩子;2、夫妻生育子女有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在生育的;3、再婚后不论双方是否已生育,都可以共同再生育;4、由计划生育和政府卫生院公认的其他情况;5、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事指南
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目前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