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是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缺陷的人,即盲、聋、哑、弱智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所纳入的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肢残和畸形儿童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森林学校、疗养学校、特殊学校、低能儿学校、工读学校、儿童感化院,以及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大多数残疾儿童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 注: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自闭症、多动症、脑瘫、语言障碍、智力落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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