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参与投标,需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任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具有广泛性、竞争性强等特点;邀请招标则是招标人向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一般适用于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等情况。
在招投标活动中,通常投标代理费用的支付方由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多数情况下是招标人支付该费用,不过也有部分项目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所以具体哪一方支付投标代理费用,要依据双方合同的具体规定。
违反招标法需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若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可处项目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罚款,情节严重会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中标无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会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招标订立的合同可通过约定、法定和协商三种方式解除。约定解除是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依约解除;法定解除需符合如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形;协商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意。若一方擅自违法解除合同致对方受损,违约方要担责。
根据相关规定,招投标中部分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一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于保障施工安全和环境,关乎人员生命与周边环境,须按规定足额计取;二是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等,是企业法定必须缴纳的;三是税金,如增值税等,计算依据和税率有明确法律规定。此举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及劳动者权益。
若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处理方式如下:先查看合同约定,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条款的,发包方可依约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发包方有权要求其加快进度,若不采取措施或仍无法按时完工,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损失。发包方要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要区分情形处理。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若无正当理由终止,构成违约,供应商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可对采购人违规行为处理处罚,供应商也可质疑,对答复不满可向财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