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合资企业解散后不能继续经营。依据相关法律,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将消灭。解散后需成立清算组清理资产、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完成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若违规经营会面临行政处罚。若未完成清算注销,为完成清算目的的经营活动被允许,但要依法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及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债务清偿顺序为: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清偿职工债权,接着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清偿普通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财产。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终止清算转入破产程序。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务,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商事债务。
公司解散后继续开展业务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法人资格终止,应停止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若未经清算以原公司名义继续业务,股东或债权人可要求停止,造成损失责任人需赔偿,债权人可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担责,市场监管部门可处罚。若要继续经营,需按新公司设立程序重新登记领照。
想让公司开除自己又不违反公司规定,有三种途径:一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提出因个人原因解除,公司一般会同意;二是申请调动到公司无合适岗位处,因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公司可能依法解约;三是申请较长事假,公司基于运营考虑或同意解约。
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有行政和司法两种处理方式。行政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机关可责令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的企业限期登记,逾期不登可罚款,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反映督促处理。司法上,若未注销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相关主体可诉讼追责,如债权人可主张清算义务人担责。可先行政督促,有损失则司法索赔。
公司营业届满时,若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另外,若不同意解散的股东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可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经营;未达该比例,公司通常依法清算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法定情形有五类:一是章程约定解散,如营业期限届满等;二是股东决议解散,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按规定表决通过;三是合并分立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致公司不再存续;四是行政强制解散,被吊销执照等;五是司法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除合并分立外,均需依法清算。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