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情形包括: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五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解散后要依法清算,处理债权债务。
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合并或分立,合并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分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此情形下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无需清算;二是因行政命令,如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或撤销,一般无需自行清算,有行政程序处理。但未经清算解散,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主张相关人员担责,法院通常支持。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需满足前置性条件。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多种体现,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或表决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等,且股东起诉前应尝试内部协商等途径解决困境。
处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需先明确裁决类型。若为劳动仲裁,公司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相对方应积极应诉,准备相关证据反驳。若为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公司不服可向中院申请撤销,但需符合法定情形,相对方可提交意见证明裁决合法。相对方要及时响应程序,凭事实证据维权。
公司终止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破产,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二是解散,涵盖营业期限届满等多种事由;三是被撤销,公司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撤销主体资格;四是责令关闭,行政机关因特定事由责令公司停止经营。公司终止需依法清算,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各方权益。
分公司注销涉及员工赔偿等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若分公司注销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总公司依《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等。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此外,分公司其他债务也由总公司依法处理承担。
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通常不是2n,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标准。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主动提出,用人单位无需补偿。只有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才付2n赔偿金。
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被起诉需视具体情况处理。若诉讼基于公司存续期事项,且公司注销有瑕疵,如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责;若与存续期无关,诉讼可能无法针对已注销法人,但恶意注销逃债等违法情形,责任人将被追责,关键是查注销合规性及诉讼关联性来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