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公司投资款未到位,可先查看合伙协议,按约定追究未出资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若协议无明确约定,可召开合伙人会议协商解决,要求其限期补足投资款。若对方仍不履行,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损失。
合伙人虚报进货价,可先查看合伙协议,按协议约定处理;若协议未明确,可召集合伙人会议,要求虚报者说明情况并退回多占款项。若虚报行为严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可协商退伙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通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约定情形出现等条件下可退伙;二是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退伙。
当合伙人卖份额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时,若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不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视为同意转让,否则可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合伙经营中若合伙人不让查账,可先查看合伙协议有无查账相关约定,依约解决问题。若协议未明确,可依据法律,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提供财务资料,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起诉要求实现查账权利。
合伙开公司,若股东私自拿走钱,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拿走的是其应得合法分红等,通常合规;若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拿走公司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其他股东可先协商要求归还,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自身权益。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排除委托撤销权的约定是否有效,需依具体情况判定。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有效;反之,若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则可能无效。
合伙纠纷的管辖地有相关规定。若合伙协议有约定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若难以确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