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人的出资在以下情况不予返还: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返还的,依约定执行;合伙事务未完成就要求返还的,通常不被支持;合伙亏损状态下,为避免加重其他合伙人负担,出资也不予返还;若因合伙人过错造成损失,其出资可能用于弥补损失而不返还。
通常情况下,合伙可以不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不过,合伙协议需对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作出约定,以明确权利义务。
合伙人在股东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原材料,首先需查看合伙协议有无相关规定。若有,按协议处理;若无,若该行为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要求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召开会议重新明确决策流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合伙人转走公款可按以下方式处理:若数额较小,可依合伙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返还;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公款及赔偿损失。
当执行合伙人怠于履职时,可先查看合伙协议中有无相关约定,若有可按约定要求其继续履职。若无约定,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明确其职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若其仍不履职,可通过法定程序更换执行合伙人。
合伙人责任不清起诉对方,需先收集合伙协议、业务往来记录、资金流水等能证明合伙关系及责任划分的证据。然后撰写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按程序审理判决。
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确定方式多样。可在合伙协议中提前约定报酬提取方式与数额;若协议未约定,合伙人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认定未参与项目合伙关系,可从是否有书面合伙协议、是否实际参与合伙事务执行、有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方面判断。若既无书面协议,又未参与事务、未获收益,也未承担风险,通常可认定未参与项目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