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责任主体分三种情况:一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赔偿,如某公司窗户玻璃掉落砸伤人,该公司担责;二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写字楼内各公司、租户等)给予补偿;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管对高空坠物是否负责需分情况判断。依据《民法典》,若物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对小区可能发生高空坠物的部位定期检查、维护,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物管已尽合理义务,如设警示标识、定期排查,因业主个人原因导致高空坠物,物管一般不担责,由侵权人赔偿;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难以确定时,除能自证非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报警、起诉等维护权益,由警方、法院确定责任承担者。
高空坠物致他人受伤,责任处理分多种情况: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难以确定时,除自证非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损,第三人担责,管理人等未尽义务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追偿。
高空抛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从三方面区分。主观上,高空抛物罪是故意,明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仍为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方式和对象上,高空抛物罪从高空抛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不针对特定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方式多样,对象一般特定。客体方面,前者侵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他人生命权。实践中要结合案情判断罪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责任人不明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这基于公平原则。补偿后若查明实际侵权人,使用人有权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要担责。公安等机关需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伤人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标准依《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凭收费凭证赔偿;误工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定;护理费由护理人员收入等确定;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和相关标准计算。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若难确定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除外。
不小心高空抛物也需担责。根据《民法典》,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侵权人要担责,即便不小心造成损害后果,也需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等。若难确定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