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一般可以异地带回本地,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若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转移条件,如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经法定程序,执行案件能从异地移回本地执行,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执行异议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提出。前者主要针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可自知晓执行行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后者若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之诉。
若被法院强制执行却还不出钱,法院会调查其财产状况。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若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制执行中二审立案,需满足有明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一审判决、裁定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上诉对象为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等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方可启动二审立案程序。
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资产时,法院会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还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法院调解后对方不履行,可向原审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等,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判决书生效后通常不能重复起诉。我国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当事人就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诉讼标的、事实理由等重复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过,若出现新的事实、符合再审条件等特殊情形,则可能不属于重复起诉而可再次处理。
原告撤诉后,被告通常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需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依据,原告撤诉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未产生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不过,若被告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