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规定有: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以下是关于 涉外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的也是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来裁定,如果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执行的财产不在国内,可以向国外有管辖权利的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仲裁不可以任意约定仲裁地进行仲裁,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仲裁地,可以选择双方其中一人的国家,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双方选择了哪个国家仲裁,就必须要受该国家的法律制约。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涉内因素,比如: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或者属于中国企业和组织、民事关系确立发生在国内、诉讼当事人的标的物在国内,除此自外都是涉外因素,主要是和外国有连带关系的。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的海事商事的仲裁委员会。在我国的民事仲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涉外仲裁管辖的机关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规定中,仲裁权利人向域外法院申请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不排除我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此时是需要严格的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的。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包括: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我国的仲裁规定中,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提交,法院也不会主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涉外仲裁保全的规定是:涉外仲裁中当事人是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但是是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中,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