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职责主要是要独立、公平、公正、勤勉地从事仲裁工作。首先,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中国的仲裁员一定要注意依据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仲裁规则发表意见。其次,仲裁员一定要尽到勤勉义务。再次,仲裁员一定要公平开展仲裁程序。最后,仲裁员要承担对所涉案件的保密义务。
1、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参加并通过仲裁员培训3、在线提出申请并邮寄附上相关证明材料4、本会进行初审5、初审通过后,与相关待上会讨论的申请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并补充材料6、提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审议。主要流程是仲裁员资格申请、了解申请条件、申请事项等。
《仲裁条款议定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1958年于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国际上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公约。其中1958年《纽约公约》已取代了前两个公约,成为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生效。
1、主动披露2、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仲裁员居中裁判案件,就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有远有近,否则当事人就有正当理由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学者用等腰三角形来形容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就是说仲裁员要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3、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独接触。
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
内容包括:1、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 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以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准据法,将来的仲裁法应该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无此选择时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2、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3、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4、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