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能否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在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作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应当以我国与仲裁裁决作出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存在的互惠原则作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时,对于申请人在其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不予准许。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1、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2、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 。
执行时效与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通知》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体负责处理某一仲裁案件,其主要职能是对提交其仲裁的案件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实施。尽管各常设仲裁机构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2、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工作协助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不予执行的理由: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④认定的事实主要依据不足;⑤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⑥仲裁员在仲裁改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 的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