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规定包括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等。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无须特别规定而准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确有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涉外仲裁基本原则包括协议原则、公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等。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涉外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契约性、非契约性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仲裁裁决的活动。
对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案件执行享有管辖权,但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国内债权人在涉外仲裁裁决履行期届满时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掌握。
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包括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等。
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