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等。
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债务安慰函性质判定的基本途径包括结合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与用途进行判断,从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看,由于有关政府或母公司不愿明确提供担保,但为相关融资需要,而向贷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道义上的支持,使贷款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等。
安慰函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主要体现为:知悉函,知悉函的出具人只表明其对有关贷款的知悉和同意,并无规定出具人有关责任的实质性内容,等。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甚至对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
涉外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最大的地方就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国内合同仅限于国内企业或个人。而涉外合同则一方必须是国外企业或个人。但有少数特殊的涉外合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生效。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仲裁诉讼法律实务,涉外仲裁可能发生法律风险包括涉外仲裁所涉及的纠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是否订有仲裁条款的法律风险;当事人事后是否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风险等。
涉外经济合同诉讼时间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几种情况,诉讼时间为一年。
涉外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前提条件要建立在被告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合同是在我国境内履行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国不管做什么工作或者进入哪个企业,在工作之前都要签两份合同,即日起合同生效,和同是对双方最有效的保障,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说,合同是对双方公平的,下面个大家介绍一下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