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责任举证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举证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提供挂号单、病历等;证明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特殊情形适用过错推定,《民法典》规定,若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病历等情况,推定其有过错,此时由医疗机构举证自己无过错。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起算。若三年内未起诉且无中止、中断等情形,超时效后法院一般不再保护其权利。若有中止、中断情形,如三年内曾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时效将重新计算。脑瘫医疗事故通常应在三年内起诉维权,具体情况或因法律及个案而异。
医疗事故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符合主体为合法医方、行为违法违规、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等要件。医疗过错认定可通过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提供病历等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过错及诊疗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病历可作为认定医疗机构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仅凭其直接认定。一方面,病历记录患者诊疗过程,若显示医疗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伪造病历资料等情形,可推定其有过错。另一方面,病历可能存在不完整、不准确问题,且医疗行为专业性强,仅靠病历难以全面准确判断过错,通常需结合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医疗责任承担主体依具体情形判断。通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有过错致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担责,因其属职务行为。若因药品等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若因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法定情形致损,医疗机构免责。需先定原因再明主体。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指患者能认识权益受损且明确侵权人。如医疗中直接发现明显过错致损,从发现时起算;损害当时未显现,确诊与之前医疗行为有关的,从确诊时起算。但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医院是否对患者过世担责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有过错,如违反规范、未尽义务致患者死亡,应担责,可通过鉴定确定有无过错。但在患者或家属不配合、限于医疗水平难诊疗等情形下,医院不担责。不能仅因患者过世就认定医院有责,需全面调查,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起诉医院需按步骤进行。先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医患关系等情况;接着撰写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状;确定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携带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缴费;立案成功后等开庭通知,庭审中依规举证、质证、辩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时间上诉,处理困难可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