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679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23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72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63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99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1569元
(2)采矿业109757元
(3)制造业7551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8284元
(5)建筑业60843元
(6)批发和零售业约六万四千五百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3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4637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0608元
(10)金融业108840元
(11)房地产业6548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967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7257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20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329元
(16)教育9724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365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080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4027元
二、四川国家赔偿计算方式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造成身体伤害的
(1)医疗费
按实际情况。
(2)护理费
按实际情况。
(3)误工费
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医疗费
按实际情况。
(2)护理费
按实际情况。
(3)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按实际情况。
(4)康复费
按实际情况。
(5)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6)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造成死亡的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致人精神损害的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的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1)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4)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5)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6)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四)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1)返还财产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相应赔偿金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文第2)、第3)的规定。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利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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