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期间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经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11个月。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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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乌齐县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650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93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15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577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126238元
(2)采矿业73892元
(3)制造业86590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4218元
(5)建筑业66285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463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7167元
(8)住宿和餐饮业6257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71060元
(10)金融业219773元
(11)房地产业4716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561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741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96940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41506元
(16)教育153164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56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2972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47284元
二、类乌齐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期间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经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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