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人员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突发工伤事故需要使用120救护车的,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所需辅助器具的现行普及型价格和使用年限计算。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西沙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5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1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11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两万六千四百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45元;
6、上年度西沙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471元;
7、上年度西沙区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3385元
(2)采矿业136604元
(3)制造业8612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836元
(5)建筑业66994元
(6)批发和零售业998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7052元
(8)住宿和餐饮业约六万四千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47110元
(10)金融业113934元
(11)房地产业8390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81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79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46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285元
(16)教育99027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02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88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5439元
二、西沙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人员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突发工伤事故需要使用120救护车的,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所需辅助器具的现行普及型价格和使用年限计算。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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