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长城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长城区日工资标准/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长城区日工资标准/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长城区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出差伙食标准/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
12.丧葬费
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根据损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16.财产损失
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注: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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