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2)后续护理费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4.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交通费按实名票据据实结算;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8.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9.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10.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
(1)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
(2)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3)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损失
受害人亲属误工损失原则上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14.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5.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7.财产损失
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注: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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