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按上一年度略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按上一年度略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略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略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略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8.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30元/天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0.丧葬费
按略阳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5.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6.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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