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农村居民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塔河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塔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按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2)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
护理费按照塔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的
护理费按塔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交通费: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赴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塔河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4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04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0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62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40996元
(2)采矿业98793元
(3)制造业8187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2695元
(5)建筑业621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7798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328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11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945元
(10)金融业74150元
(11)房地产业5395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298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752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390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953元
(16)教育9285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50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1787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6万余元
二、塔河县轻伤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包含现场及转运途中的入院前急救费用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农村居民误工费=上一年度塔河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城镇居民误工费=上一年度塔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2)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
护理费=塔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护理天数
(3)受害人定残后
护理费=塔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4.交通费
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赴外地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7.住宿费
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天数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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