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上年度新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按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为2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轻伤害致残但未死亡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一、新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3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3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304元
(2)采矿业86525元
(3)制造业6万余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0153元
(5)建筑业616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6万余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331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98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501元
(10)金融业125279元
(11)房地产业6917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0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43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27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254元
(16)教育7846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94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45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16元
二、新县轻伤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年度新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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