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正安县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正安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3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57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324元;
7、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3394元
(2)采矿业87527元
(3)制造业9392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6568元
(5)建筑业81816元
(6)批发和零售业9145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5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29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635元
(10)金融业190319元
(11)房地产业7861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26万余1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14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1631元
(16)教育10073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616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1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518元
二、正安县轻伤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正安县统计局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365天×护理天数
4.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6.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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