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结合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和病历资料据实计算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整容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南区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南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南区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南区、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计算标准为450元/天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20元/天;县(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0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南区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南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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