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是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轻微伤赔偿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合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合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合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合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合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8.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30元/天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医疗费
2.康复费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住宿费
一、合阳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1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6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94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996元;
7、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3.686万余元
(2)采矿业63971元
(3)制造业55981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0758元
(5)建筑业51848元
(6)批发和零售业46055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3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9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2255元
(10)金融业43035元
(11)房地产业520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4031万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888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139元
(16)教育477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577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631元
二、合阳县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合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合阳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合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合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合阳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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