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是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轻微伤赔偿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金溪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金溪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4.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5.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6.住院补助伙食费
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0元/天
7.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限
8.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1.医疗费
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3.误工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外地就医住宿费与伙食费
一、金溪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61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1684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58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663元;
6、上年度金溪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6116元;
7、上年度金溪县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39839元
(2)采矿业54728元
(3)制造业5490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9311元
(5)建筑业53360元
(6)批发和零售业49200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893元
(8)住宿和餐饮业4247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7568元
(10)金融业49172元
(11)房地产业5772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73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442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7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3745元
(16)教育4717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623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092元
二、金溪县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金溪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一年度金溪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4.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5.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7.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8.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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