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安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14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626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709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12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91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45443元
(2)采矿业72176元
(3)制造业65401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6544元
(5)建筑业69118元
(6)批发和零售业5931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9956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06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7569元
(10)金融业133845元
(11)房地产业6万余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4145万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110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567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572元
(16)教育9957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710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905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7979元
二、红安县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0—4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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