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蔡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3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3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304元
(2)采矿业86525元
(3)制造业6万余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0153元
(5)建筑业616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6万余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331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98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501元
(10)金融业125279元
(11)房地产业6917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0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43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27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254元
(16)教育7846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94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45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16元
二、上蔡县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年度上蔡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年度上蔡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上蔡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上蔡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上蔡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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