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柱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509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574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27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3140元
(2)采矿业96743元
(3)制造业89966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0863元
(5)建筑业67918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98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6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5067元
(10)金融业129860元
(11)房地产业8731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89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920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631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841元
(16)教育12769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14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391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1249元
二、石柱县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
误工费=100元/天×误工天数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天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3)后续护理费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完全护理依赖的,系数按照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系数按照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系数按照50%计算
4.交通费
(1)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
交通费按实名票据据实结算
(2)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
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8.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9.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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