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农村居民误工费按上一年度乌马河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上一年度乌马河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按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2)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
护理费按照乌马河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的
护理费按乌马河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4.交通费
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赴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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