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安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19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3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97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84元;
6、上年度高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6116元;
7、上年度高安市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39839元
(2)采矿业54728元
(3)制造业5490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9311元
(5)建筑业53360元
(6)批发和零售业49200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893元
(8)住宿和餐饮业4247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7568元
(10)金融业49172元
(11)房地产业5772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73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442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7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3745元
(16)教育4717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623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092元
二、高安市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二至十级伤残: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4)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
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在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9%、8%……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1)赔偿二十年;
2)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3)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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