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姜堰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6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48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779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597元;
6、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8124元,经营净收入6421元,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4841元
(2)采矿业118302元
(3)制造业10361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1610元
(5)建筑业78114元
(6)批发和零售业10727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0171元
(8)住宿和餐饮业5644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80782元
(10)金融业164177元
(11)房地产业9520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518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791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768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2409元
(16)教育149417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530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36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1844元
二、姜堰市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
(一级伤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二至十级伤残: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5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1)赔偿二十年;
2)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3)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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