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市内交通费计算标准为8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临沧为100元/天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临沧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7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14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240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309元;
6、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2042元
(2)采矿业72673元
(3)制造业19312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752元
(5)建筑业115134元
(6)批发和零售业22107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3元
(8)住宿和餐饮业5147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0640元
(10)金融业155304元
(11)房地产业8681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70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43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755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4889元
(16)教育11762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804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055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5081元
二、临沧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市内交通费计算标准为8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0—4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天数
临沧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1)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900元
(2)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480元
(3)其他人员:一类地区:380元;二类地区:330元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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