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3.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海南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海南区自治区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海南区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参照海南区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住宿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9.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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