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高新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高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高新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高新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高新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高新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高新区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高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高新区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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