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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可以调整吗

更新时间: 2019-12-25 15:26:17
音频内容:

土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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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是大规模土地调整,农村人没有土地该怎么办?
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合同权利和经营权的管理,而不是土地上的大规模调整。并不是说只要孩子出生就能马上得到这个权利,但是需要权利使用宅地申请,就会得到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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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律师,土地确权30年整户消亡土地收回,他指的整户消亡是指户口本上的人员全部消亡还是指确权证上的人员整体消亡?我妹妹和我妈妈的土地确权在一个确权证上但是我妹妹结婚把户口起走了,若干年后我妈妈不在了这种情况算不算整户消亡?妹妹虽然在但是户口不在本村了,这种情况算不算整户消亡土地会不会被村上收去,请你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单独立户的,无其它家庭人员的,按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情况处置,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要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根据事实上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看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如果农户家庭还有1名以上人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乡下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注销登记”的政策限定,由农户家庭人员共有商量,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变换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可后,报县级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登记手续。  家庭人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纷争的,待商量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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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土地使用税调整后是怎样的呢?
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级土地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2元/平方米。征收适用范围:县城南渡江以北的主要街道及繁华路段(文化北路、文明路、解放路、环城西路、商贸路、人民路、立新路、华兴路、华成路)的两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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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情况中土地承包地可以调整吗?
可以,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就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可以互换地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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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州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周五公布,将自7月1日起调整该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根据新标准,若公开出让项目的容积率增加,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这份通知指出,已出让项目发生规划调整的,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的,从其约定。  若未约定调整标准的,一旦公开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容积率增加的,按当前基准地价单价与原合同成交单价当中的高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减少的,按原合同成交价格调减。  此外,通知也指出,公开出让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可收回重新出让;不收回重新出让的,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高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其中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  另外,该通知还指出,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  此外,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改建、建筑面积增容不得超过原产权面积5%的,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超过5%的,增容部分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地上商业项目外,地下商业也需要缴交土地出让金。通知指出,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据介绍,该通知所指基准地价为广州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布的最新时点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纯收益。  而该通知所指的土地纯收益,除公开出让外,均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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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被征收,村委有权调整土地
[律师回复] 村委在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并且取得了村集体的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权属争议调节调整难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中调处的职能,属于行政裁决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是土地确权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点 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层面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其他诸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等复函类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多在管辖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主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客体范围具有变动性,争议的内容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和维权时的突发性,调查时土地权属情况往往很难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吻合,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在具体实践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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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新郑土地使用税的调整?
凡在我市市区规划区范围、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市区: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北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含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以北的郝家岗、梨园2个行政村的区域)。东至新港大道两侧。南至茨山路两侧范围内的环形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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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村组调整土地纠纷的方法有什么呢?朋友在农村承包了一个土地,和村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
[律师回复] 按相关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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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不可以调整土地
[律师回复] 1、在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需要与村委会协商实施。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6、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7、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8、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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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怎么调整
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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