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在与女朋友同居,生下了两个小孩。我朋友想和她去登记结婚。可女方不以为然,认为事实婚姻跟登记婚姻跟事实婚姻没区别,所以他想问一下事实婚姻司法解释是什么?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0-05-06 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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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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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全文
    11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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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承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后为界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划定了明确界限,即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凡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全文
    3 2020-09-29 15: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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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司法解释是什么,事实婚姻被法律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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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是没有事实婚姻这一项内容的,因为事实婚姻这一向内容在1994年2月1号就进行取消,我国婚姻法之中就不承认有事实婚姻,这一向选项一般来说我们现在认为的事实婚姻其实就是属于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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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实习生并不被视为具有获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员。
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关于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就业保护的范畴。
依照上述判例,在校学生并不符合“劳动者”这一概念所设定的具体条件。
在实践中,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在校学生,而实习活动本身仅仅是课堂教学内容的进一步拓展,并未因为学习环境的变化而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实习学生无法被认定为我国《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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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解释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它具有四性:1、无偶性,区别于事实重婚。2、公开性。3、自认性,同居的男女双方相互承认是一种夫妻关系。4、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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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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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解释是什么?
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情况,现在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但是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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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安局认定抢劫罪量刑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抢劫案件中若抢劫金额已达一千元人民币以上,则可在此基础上追加三个月作为确定基准量刑标准的依据;
如抢劫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则每递增150元至250元人民币,便可据此再增添一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量刑标准;
而当抢劫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时,每递增1500元至2500元人民币,同样可以以此方式增加一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量刑标准。
其次,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
其次,抢劫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公共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采取现场暴力、威胁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手段的方式,强行夺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再次,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年满十四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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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二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二中对于重婚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有重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情况。2、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同居的情况则算重婚,构成重婚罪的一般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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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给女方买的房子,男方有继承权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该房产系女儿之个人财产,例如,若父母以全额付款方式为女儿购置房产且此行为发生于女儿结婚之前,那么这所房屋便可视为女儿的个人财产。
倘若女儿不幸离世,那么该房产权应由其丈夫、子女和父母三方平等分配;
但若妻子的父母与其子女皆已不在人世,房屋所有权方可全部归属男方所有。
然而,倘若在妻子去世前其曾立下有效遗嘱进行财产指定,那么根据遗嘱内容,房屋所有权将落入被指定之人手中。
若女儿在婚姻期间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那么该房产的首付款部分,可视为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予。
若女儿突遭意外离世,作为父母,他们有权与女婿及其子女共同继承个人赠予部分(即首付款)以及共同贷款的一部分,而剩余部分则完全由女婿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保证人破产的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保证人为破产主体,则债权人有权向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之法院申报其于保证人名下享有的保证债权。
在此情况下,若主债务尚未到期,那么保证债权将自保证人破产申请获准之日起视同到期。
倘若能够明确保证人须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破产管理机构可针对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金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相关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然而,对于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获得的分配款项,债权人需将其予以提存,直至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得以确定之后,方可根据破产清偿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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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中还有事实婚姻的存在么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1994年2月新婚姻法颁布后就取消事实婚姻了 没有结婚证的法律不予保护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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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实缴和认缴的法律责任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重要层面上,两种制度并无本质差别。
然而,二者之间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要求注册资本须在成立之初即全部缴纳完毕;
而实缴制却恰恰要求如此。
换言之,认缴制并不等同于无需缴纳,其核心原则在于出资人需依照公司章程所载明的时间和金额自行履行出资义务,但实缴情况已不再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登记。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也被称为认缴制,其核心理念在于在设立公司时,将确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为一定期间内分期缴纳,无需在初始阶段便一次性缴足。
对于那些初期创业且资金相对匮乏的人士而言,这种制度改革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为他们无需一开始便投入大量资金,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出资即可。
实缴制则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示的注册资本数额与银行验资账户中的实际资金数量必须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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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的监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自然人独资公司的监事应承担哪些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监事的您有义务按时查阅并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记录等资料,以此来审查公司的运营方式是否合乎规范、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这些举措是否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股东们的切身利益。
其次,监事拥有对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这有助于防止他们在工作中出现违法乱纪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再者,若监事认为公司的某项决策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对公司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他们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
最后,当监事发现公司的利益遭受了侵犯时,他们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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