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