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的规定,产假3个月,晚育的增加1个月。 如果公司加入了生育保险, 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
2。哺乳假并非强制性的,需要公司同意。 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平时工资的80%支付工资, 不同意的则可以作为事假处理,即没有工资。所以公司也没有错。
3。国家明文规定,女职工不因休产假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因此以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发年终奖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参考: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还有: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沪劳保发(9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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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 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 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 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