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条件如下,
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买房卖房不分先后,但期间不超过12个月);
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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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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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