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行政机关有时需要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地限制公民人身权 利,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只能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实施。有些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冻结,在行政强制执行 中也经常用到,虽然名称、形式一样,但目的和性质不同(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中间性”行为,是一项临时采取的 措施,一般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能实施,这四类情形涵括面较广,界定了 基本范围,但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 当明确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应严格遵守。
(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权问题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本法没有普遍授权,行政机关享 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要由单行法律、法规具体授权。我国有很多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授权,据统计,规 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有99件。
如《森林防火条例》规 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 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 水、局部交通管制”都属于法规授权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只能 在授权范围内实施。
(4)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法第17条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 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对行政 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有着明确的限制,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 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