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规避法律、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若当事人订立借名合同目的在于恶意规避法律,破坏国家房地产政策,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可援引《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其无效。例如实际购买人为将自己的贪所得等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与他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予以变相合法化,此时已经超出民事的范畴,且触犯刑法,此时应认定合同无效。除此之外,认定无效的理由还有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虽违反的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其宗旨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之困难而出台的政策,因而严格规定其购买条件以防止真正困难之人得不到救助,从这个角度而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